來源:北京三中院
轉自: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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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合同訂立過程有何法律風險?如何防范?
合同的主體具備締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一經簽訂即有效。合同的效力風險包括被認定無效、可撤銷、未生效以及效力待定等;產生法律后果包括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同時,企業(yè)應當注重公章管理制度,避免印章管理不規(guī)范產生法律風險。
當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民法總則》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可以通過“三步法”予以認定:首先,確定是否存在強制性規(guī)定;其次,考察規(guī)范對象;第三,進行法益衡量。
當合同被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54條,存在下列情形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睹穹倓t》對于撤銷權只能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請求的方式行使,行使期也有一定的限制。
如果合同未經批準……
未辦理批準手續(xù),合同并非無效,而是未生效。訴訟中需要注意的是,應當請求履行的是報批手續(xù),而非履行合同。如不履行報批義務,特定情形下是具有可強制執(zhí)行性的。
公司用章有何法律風險?
蓋章行為系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如果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合同未加蓋公章的,可以認定為公司行為。
02
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九民會紀要》提到了合同履行中的抵消和以物抵債問題。抵消權的行使方式既可以通知方式,也可以抗辯或者提起反訴方式行使。履行期限屆滿后可以達成以物抵債協議。
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律風險
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進一步明確了鼓勵交易原則,盡量對合同作不解除處理,保護交易穩(wěn)定和安全。
違約金的處理規(guī)則
原則上依照約定,但考慮到違約金性質是以補償為主、兼具懲罰性,法院可依當事人請求酌情對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進行調整。
03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九民會議紀要》專門針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定程序即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而擅自實施的對外擔保行為效力如何認定這一問題,給出了詳盡的分析和解答,明確了債權人“善意”標準。為保證擔保合同的效力,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債權人注意義務。
04
企業(yè)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防范及提示
第一,加強完善的企業(y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制度,對相關人員強化培訓,提高合同意識。
第二,從嚴把關,從技術層面規(guī)避合同風險。爭取參與合同的起草訂立全;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要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注意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支付及其方式,從源頭上降低經營風險;明確規(guī)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盡量將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明晰化。
第三,注重證據保存意識,及時維護自身權益。溝通盡量采用書面形式,注重留存意識;權益遭受損失時應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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