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進度計劃管理辦法
為加強施工進度計劃管理,保證施工項目按時完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保施工進度計劃的實施,規(guī)范施工進度計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施工項目。
第三條 施工項目必須編制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項目的時間、地點、任務、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安排。
(二)施工項目的關鍵節(jié)點和難點。
(三)施工項目的計劃進度和質量要求。
(四)施工項目的投資計劃和資金來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條 施工進度計劃應當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經理組織編制,并應當經過項目法人或者項目經理的審核和批準。
第五條 施工進度計劃應當實行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分別編制和更新制度。
第六條 施工進度計劃應當與施工項目的投資計劃、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計劃相協(xié)調,并與項目法人或者項目經理及時調整。
第七條 施工進度計劃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形式通知相關各方,包括施工項目單位、監(jiān)理單位、甲方、銀行、供應商等。
第八條 施工項目單位應當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跟蹤、檢查和調整,確保施工進度計劃的實現(xiàn)。
第九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審核和批準,確保施工進度計劃的質量和安全性。
第十條 甲方應當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審核和批準,確保施工進度計劃的實現(xiàn)。
第十一條 銀行應當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審核和批準,確保施工進度計劃的實現(xiàn)。
第十二條 供應商應當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審核和批準,確保施工進度計劃的實現(xiàn)。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施工進度計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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