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出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托單位科學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針對當前依托單位項目實施管理不力、資助經費管理不嚴、科研誠信管理不實等現(xiàn)象,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依托單位切實履行科學基金管理職責,負責任地管理本單位科學基金工作。
《意見》強調,依托單位應建立完善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審查機制,防范倫理和安全風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倫理準則,建立健全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倫理審查機制和過程監(jiān)管,加強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責任制;強化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科研人員在科研倫理、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責任感和法律意識。
《意見》首先界定了依托單位在科學基金管理中的角色和地位,即作為科學基金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托單位是本單位科學基金管理的責任主體,具有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結題、資金使用、成果管理和誠信建設等方面的法人管理職責。
在優(yōu)化對科研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方面,《意見》指出,依托單位應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人財物自主支配權,減輕科研人員不必要的負擔。
在加強科研誠信方面,《意見》要求,依托單位應切實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第一主體責任,禁止處于失信懲罰期的科研人員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積極配合調查。
在優(yōu)化項目管理方面,《意見》強調,依托單位應加強基金項目申請、實施、結題等各個階段的工作,避免“重數(shù)量、輕質量”“重申請、輕管理”“重立項、輕結題”的情形。
在加強科學基金資助監(jiān)督管理方面,《意見》強調,將嚴格執(zhí)行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參與者因違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規(guī)定作出的懲處決定。
依托單位存在《條例》規(guī)定情形,不依法履行科學基金管理職責,情節(jié)嚴重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將給予通報批評,3至5年內不得作為依托單位。
同時,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完善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依托單位綜合信用評價體系和管理機制,按照信用評級對依托單位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將信用評價結果與間接費用核定及獎懲掛鉤。
此外,《意見》還圍繞依托單位科學基金管理和制度建設、資金管理及成果管理等方面作出詳細規(guī)定。
據(jù)悉,自2007年《條例》頒布實施以來,自然科學基金委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依托單位管理的規(guī)范性文件,形成了目前科學有效的依托單位管理模式。
此次出臺的《意見》旨在深入落實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自然科學基金委對依托單位的科學有效管理,更好地發(fā)揮依托單位在科學基金工作中的作用,推進科學基金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中國科學報》 (2018-12-13 第1版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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